政策法规
宜宾学院老年人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人:   |    2016年04月19日

宜宾学院老年人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宜宾学院老年人文体协会是学校党政主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的、全校性的老年人文体社会组织。主管单位是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了发展老年人文体事业,积极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加强服务与管理,促进学校老体协开展的老年人活动规范、有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照宜宾学院老体协章程,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宜宾学院老体协章程规定,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给予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协会会员的管理:

     1、参加协会会员的条件:凡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能够积极参加学校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年龄在5080周岁的学校女教职工和年龄在5580周岁的学校男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可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核准同意,便为协会会员(极个别特殊情况,由协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参加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自愿参加协会的教职工及其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参加协会下设的专业分会由教职工及其配偶选择。接受教职工及其配偶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的工作,由协会下设的专业分会的会长负责。申请书和申请表交协会主席核准同意。

3、实行协会会员登记、统计制度,每年一次。协会各分会或队的会员人数,由协会各分会或队的负责人进行登记和统计。登记表和统计表于每年1215日前交老体协秘书长处。

4、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按协会章程第九条执行。

5、会费的收缴:协会会员每年交会费30-50元(其中教职工交会费30元;教职工配偶交会费50元)。会费由协会各分会或队的负责人统一收取。会费收取后应及时交协会财务,由协会财务开具收费收据。

    三、按照协会章程的宗旨和指导方针,从老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广泛地开展学校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坚持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群众性、科学性、多样性等原则。协会下设的专业分会或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坚持文体活动经常性,做好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要求协会各分会或队在每年1215日前做好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活动、训练的计划,交协会秘书长处。

    四、按照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好老年人文体活动。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的领导下,参加和完成省、市、学校安排的老年人各项文体活动,并做好展演、培训、比赛前的训练工作。

    五、增强安全意识,营造校园和谐氛围。协会下设的各分会或队在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安全意识。同时要做到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而是在开展活动的同时展现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风采,营造校园和谐的氛围。

    六、由协会组织参加省、市组织的老年人文体活动,由主席办公会或委员会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按规定购买参加活动会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七、协会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次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八、协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九、文秘资料归档管理:

    1、做好协会每年培训、展演、比赛、参会资料的收集,并做好大事件记录。

    2、协会分会或队以及个人接受任务参加省、市组织的活动,收到的文件资料等,回到学校后,应及时将文件资料交协会秘书长处,并做好登记记录。

    3、协会分会或队荣获协会集体奖牌、奖杯、证书(含个人获奖的证书复印件),回到学校后应及时交协会秘书长处。

    4、每次召开的委员会、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资料,由协会秘书长收集、整理、归档。

    5、协会会员申请书、申请表、统计表交秘书长处。

   以上所有资料应按文秘档案的要求归档。

  十、财务和物资管理:

    1、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经费全部用于老年人文体事业,坚持主席一支笔审批,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程序签字审批报销,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审计。

    2、协会经费支出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由协会主席审核签批;协会经费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协会主席办公会或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为了正常地开展协会的工作以及各项文体活动,须提供与工作和文体活动想适应的基本物资条件,要进行基本设备及物资的采购工作。在采购过程中,必须派两人进行采购,要索取正式发票,物资采购必须按财务管理要求程序签字报账。所采购的物资要登记入库,物资使用按领用程序办理。

    4、协会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5、协会的所有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根据活动的需要,协会物资的借用和出库,由协会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方能借用和出库,借用的物资必须按时归还。

   十一、协会会员应积极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宜宾学院老年人文体协会

                                2015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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