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人:   |    2016年04月19日

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离退休管理处直接管理,经校宣传部批准,吸收本校老年的文艺爱好者和有一定专长的中年教职工组成的教职工(男50岁、女45岁)业余艺术团体。弘声艺术团成员必须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离退休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加强服务与管理,依照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章程,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章程规定,艺术团实行团员制,艺术团团  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艺术团章程,认真履行艺术团 章程给予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艺术团团员的管理

  (一)参加艺术团团员的条件:凡认可并遵守弘声艺术团章程,身体健康,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文艺方面专业基础较好,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能够积极参加排练 活动,本校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的教职工和其他有艺术特长并且根据演出需要的教职工,均可自愿以书面形式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艺术团核准同意,便成为艺术团团员。

(二)参加艺术团团员的程序                     

1、原则是自愿报名,通过面试考核,经团务会集体研究同意择优吸收。

2.新团员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团员登记表。

3.结合日常训练和演出的表现,不定期的进行团员参训节目的调整。

4.没有特殊情况并经团务会同意,一学期未参加活动者作为自动退团处理。

 5、会费的收缴:艺术团团员每年交团费 50元。会费由各分团负责人统一收取,会费收取后应及时交艺术团财务,由财务开具收费收据。

()实行团员登记、统计制度,每年一次。各分团的团员人数,由各分团团长进行登记和统计,登记表和统计表于每年1225日前交艺术团办公室主任处。

三、按照艺术团章程的宗旨和任务,从中老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好中老年人文艺活动。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的领导下,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艺术水平,排练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定期组织汇报演出,在学校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积极参与学校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认真组织并完成校内演出任务;适当参加校外组织举办的文艺汇演和文艺比赛,加强与校外文艺界及各种社会艺术团体进行艺术文艺交流,促进艺术团体水平的提高,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四、增强安全意识,营造校园和谐氛围。艺术团下设的各分团  在开展各项文艺活动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安全意识。同时要做到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而是在开展活动的同时展现中老年人的风采,营造校园和谐的氛围。

    五、艺术团组织参加省、市组织的老年人文艺活动,由艺术团常务会或团务会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按规定购买参加活动团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六、艺术团团务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团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次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文秘资料归档管理:

    1、做好艺术团每年活动、演出、比赛 资料的收集,并做好大事件记录。

    2、艺术团或各分团以及个人接受任务参加省、市组织的活动,收到的文件资料等,回到学校后,应及时将文件资料交艺术团办公室主任处,并做好登记记录。

    3、艺术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集体奖牌、奖杯、证书(含个人获奖的证书复印件),回到学校后应及时交艺术团办公室主任处。    

    4、每次召开的艺术团常务会 或团务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资料,由艺术团办公室主任收集、整理、归档。

    5、艺术团团员申请书、申请表、统计表交艺术团办公室主任处。

   以上所有资料应按文秘档案的要求归档。

  八、财务和物资管理:

    1、按照艺术团章程规定,艺术团经费坚持团长一支笔审批,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程序签字审批报销,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审计。

    2.经费管理:由常务会进行经费预算、申请、支付。经费报销须经团长签字审查后、报离退休管理处处长、主管校领导批准。艺术团办公室负责报帐且定期公布,并接受团员监督。     

    3、为了正常地开展艺术团的工作以及各项文艺活动,须提供与工作和文艺活动想适应的基本物资条件,要进行基本设备及物资的采购工作。在采购过程中,必须派两人进行采购,要索取正式发票,物资采购必须按财务管理要求程序签字报账。所采购的物资要登记入库,物资使用按领用程序办理。

    4、艺术团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5、艺术团的所有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根据活动的需要,艺术团物资的借用和出库,由艺术团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方能借用和出库,借用的物资必须按时归还。

   九、艺术团团员应积极按时完成艺术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宜宾学院弘声艺术团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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