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人:   |    2012年03月28日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1134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宜宾学院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现将修订完善的《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宜宾学院

                       2011年11月15

 

主题词:离退休工作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 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离退休管理处

宜宾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15

                                      (共印30份,校内网发)

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离退休政策,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改善离退休人员的政治与生活待遇,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离退休工作在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服务与管理工作,凡涉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决定。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离退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协调全校离退休工作,定期研究制订离退休工作有关政策措施,解决离退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学校离退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离退休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离退休管理处),负责离退休工作的日常事务。

2.离退休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离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

3.设立离退休党总支,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的离退休人员要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学校有关离退休政策。

(二)责任分工

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在分工范围内实行“一岗双责”,职能部门牵头,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离退休工作的合力。

(三)组织管理

在离退休党总支和离退休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下,根据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居住情况,设立离退休党支部,以党支部为基础划分离退休人员活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加强管理与服务。

二、政治待遇

(一)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按照党委统一的安排部署,在离退休党总支得指导下,各离退休党支部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坚持离退休干部阅文制度。根据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阅文制度,设立离退休干部阅文室,保证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形势与政策。

(三)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安排,在离退休党总支的指导下,各离退休党支部定期组织离退休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

(四)坚持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帮助离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并关心党和国家大事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学校定期向离退休县处级以上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通报情况。离退休管理处将通过《离退休工作动态》或其他形式向离退休人员通报情况。

(五)坚持离退休干部联系制度。为加强与离退休干部的沟通,健全完善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离退休干部制度。原则上,校级现职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校级干部,单位部门现职领导干部联系本单位部门处级退休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联系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坚持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活动和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七)坚持走访慰问制度。每逢新年、重阳等重大节日和离退休人员生日、生病住院,学校都将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八)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离退休人员也应开展相应的走访慰问活动。

三、生活福利待遇

(一)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费。

(二)共享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状况,不断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待遇。为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有关经费,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

(三)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定期发放离休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交通费、电话费、书报费等。

(四)对年满90岁、100周岁的,分别按月100元、200元的标准发给长寿保健津贴。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开展娱乐活动,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六)离退休人员参加学校重大活动或经学校同意由离退休管理处组织有关活动,在市区内尽可能提供交通工具(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用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障和丧事办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学校酌情补贴护理费。

(二)离退休人员每两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丧事由其亲属承办,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协办并给予适当慰问金。

五、活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照川府发〔198651号、川人老〔199212号、川人退〔19938号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每年按标准和离退休人员人数预算拔款,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帐户,离退休管理处按政策规定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活动经费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二)活动经费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或分发给个人;坚持“统筹兼顾、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公开透明”的原则,离退休管理处和离退休活动小组,要管好用好活动经费,切实做到开支得当,账目清楚,结算及时,定期向离退休人员公布账目,接受监督,确保活动经费的有效使用。

(三)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集体娱乐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购报刊、购买必要的文体用具,支付生活便餐、活动小组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等。

六、余热利用

鼓励离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从事教学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应聘参与教学、科研、咨询服务活动,参加关工委、老年体协、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离退休人员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坚持学校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余热作用。

各单位部门要为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作用提供支持和帮助,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贯彻执行。如请离退休人员担任教育督导员或参加专题调研活动等。

七、加强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离退休党组织肩负着离退休党员和离退休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切实加强离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在离退休人员心目中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党员队伍是离退休群体的中坚力量,要切实加强离退休党员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离退休党员在离退休群体中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力争让离退休人员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保持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高尚情操。

(三)加强离退休管理队伍建设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配备,坚持内外结合,走出去,请进来,深入开展政治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离退休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本办法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宜宾学院慰问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

2.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规定

3.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参加集体活动规定

 

附件1

宜宾学院慰问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

 

一、节日慰问

(一)新年慰问。由学校党政联合举办离退休人员新年团拜活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由学校工会、离退休管理处联合开展走访慰问特困、孤寡离退休人员活动。原工作单位部门也应开展相应的走访慰问活动。

(二)重阳节慰问。由学校工会、离退休管理处牵头,相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参与,代表学校对离退休人员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原工作单位部门也应开展相应的走访慰问活动。

二、生日慰问

原则上,由离退休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年满70岁、80岁、90岁、100岁的离退休人员开展“满十”生日走访慰问活动,慰问金分别按200元、400元、600元、800元的标准执行。原工作单位部门也应开展相应的走访慰问活动。

三、生病住院慰问

(一)参与走访慰问人员。原则上,离休干部、厅级干部由学校领导率队,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管理处、原工作单位等部门主要领导参与走访慰问;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分管领导率队,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管理处、原工作单位等部门领导参与走访慰问;其他退休人员由离退休管理处、原工作单位等部门派人走访慰问。住院地点在宜宾市城区以外,参加走访慰问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慰问费标准。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处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退休人员住院慰问金分别按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住院慰问金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附件2

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的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现就学校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坚持丧事从简、遗体火化、不开追悼会(可组织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不设治丧委员会(可设治丧协调小组)的原则,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从简治丧,不搞答谢宴请,严禁利用丧事收敛钱财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离退休管理处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协调组织、人事、工会、原工作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展吊唁活动。

三、离退休人员丧事活动由丧者亲属承办,学校相关部门协办,由此产生的丧事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一)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丧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离退休管理处、工会协助其亲属办理;退休处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丧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管理处、工会、原工作单位协助其亲属办理;其他离退休人员丧事,由离退休管理处、工会、原工作单位协助其亲属办理;无亲属且无遗嘱的退休人员丧事,由离退休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为办理,离退休管理处、工会、原工作单位部门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其丧葬费和抚恤费中扣除。

(二)吊唁慰问金。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吊唁慰问金按500元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4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在宜宾市城区范围内办理丧事,学校免费提供客车一部(若不能提供车辆,补助车费300元);在宜宾市城区以外办理丧事,学校补助车费400元。

四、丧事办理

(一)信息发布。厅级干部、离休干部、正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讣告,由组织部负责起草,在征求家属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学校名义发布;副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讣告,由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起草,在征求家属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学校名义发布;其他人员由离退休管理处或原工作单位部门起草,在征求家属意见的基础上,经原工作单位部门领导审核后,以原工作单位部门名义发布。讣告原则上在校内和逝者居住地张贴;厅级干部、离休干部讣告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可在《宜宾日报》、《宜宾晚报》、《宜宾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

2.厅级干部去世后,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在遗体上覆盖三号党旗(长192厘米、宽128厘米),骨灰盒上覆盖五号党旗(长96厘米、宽64厘米)。

3.遗体告别仪式。离休干部、厅级干部、正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遗体告别仪式,由学校领导主持并致告别辞;副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遗体告别仪式,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原工作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致告别辞;其他人员遗体告别仪式由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并致告别辞。

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各级各类人员去世后,由相关单位部门填写“死亡报告表”,归入个人档案。

六、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发。

 

 

 

 

附件3

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参加集体活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让老年人“活动起来、健康起来、快乐起来”。

二、基本原则。开展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坚持就近、安全、有序的原则。

三、活动管理。开展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应立足校内,适当开展校外集体活动。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开展集体活动,组织者或承办者事前应向离退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组织要求。离退休人员应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报名参加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要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活动纪律。对于有特殊疾病的,建议放弃不宜参加的活动(尤其是在校外活动)。若本人执意要求参加,须向活动组织者签定责任保证书,若在活动中出现因自身疾病或意外伤亡事件,学校概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集体活动前须召开筹备会,认真研究,精心筹划,落实方案。

(二)组织外出集体活动,要选择适合老年人特点及身体状况的活动项目和场地,尽量选择交通便利、通讯畅通、设施完备的活动场地。

(三)在组织集体活动之前,组织者要进行实地勘察,踩点评估,切实做到心中有数。踩点评估的项目包括:往返路线、路程时间和行走距离、安全保障措施、餐饮住宿条件等情况。

(四)距离较远的集体活动,要选择信誉好的中介组织,事前须签署集体活动协议并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五)活动组织者在活动前要向参与者提醒并强调有关安全意识、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活动中若发生意外事件,组织者应立即通知120119,妥善开展相关应急处理活动,同时及时向学校报告。

(六)离退休人员个人自发组织活动或以个人名义参加有关活动,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概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宜宾学院厅级(含退休)干部、离休干部 医疗待遇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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