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宜宾学院厅级(含退休)干部、离休干部 医疗待遇与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人:   |    2012年03月28日

 

根据国家对公务员医疗照顾的有关规定,参照宜宾市宜劳社发【2005】39、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就我院厅级(含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与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厅级干部均按《宜宾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0〕85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学院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干部不缴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二、定点就诊医院。定点就诊医院为: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部(含南岸新建的分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部(含南岸“金卡”医院)、宜宾市第一中医院院本部、宜宾市第二中医院院本部、翠屏区人民医院院本部。因公出差在出差地突发疾病的,可在出差地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居住的,经宜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居住地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医疗待遇
㈠厅级(含退休)干部
1、门诊医疗待遇:厅级(含退休)干部在定点就诊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三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门诊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核定,扣除个人账户,按规定报销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归己(如全年住院费超10000元,门诊费结余不再归己),超过部分在职正厅级按90﹪、副厅级按89﹪报销;退休正厅级按93﹪、副厅级按92﹪报销。
2、住院医疗待遇:厅级(含退休)干部在定点就诊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在职按95﹪报销,退休人员按98﹪报销。患绝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全额报销。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40元/天的标准报销。
㈡离休干部
1、严格按照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凡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发生的符合中央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检查、治疗用药规定的实报实销,不在目录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干部在定点就诊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核定,如全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未超过6000元的,且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剩余部分归本人;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规定实报实销。
3、离休干部在定点就诊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核定,全年住院医疗费超过12000元以上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规定实报实销。如全年住院医疗费超过12000元,门诊医疗费未超过6000元的其剩余部分不再归本人。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40元/天的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支付。

报销办法及注意事项

㈠门诊报销办法:厅级(含退休)干部凭《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发票,均需厅级(含退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由学院或个人于每月15-25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㈡住院报销办法:厅级(含退休)干部凭《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含超过40元∕天以上床位费);应报销部分凭出院证明、厅级(含退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发票、结算清单、病历,由学院或个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㈢患重病需转院治疗的,经一、二医院科主任、分管院长提出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经批准后可转省级医院就诊。转省外医院就诊的,经省级医院建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经同意后,可转省外医院就诊。在市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治疗终结后,将住院发票、结算清单、病历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㈣厅级(含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规定享受高额补充保险待遇。
㈤离休干部到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住院结算清单等应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㈥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㈠由学院计财处在年终或次年的一月份依据规定核实数额后,将结余兑现给个人。
㈡厅级干部作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在延长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相应的在职人员处理。
㈢经费管理:厅级(含退休)干部、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学院计财处按原渠道解决。由学院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宜宾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㈣通报制度:学院计财处、医保经办单位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或一年报告一次。
六、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

版权所有© 2024 宜宾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