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规定
编辑人:   |    2012年03月28日

为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根据中发[1991]12号、川委发[1997]48号、宜宾市委发(1999)19号关于丧事从简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暂行规定:

一、丧事应本着从简,费用自理的原则,坚持移风易俗, 处理治丧事宜。对丧事从简的,组织上要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对提出不符合国家政策或不合理要求的,各级组织要耐心做好工作,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离退休管理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告知组织人事、工会、原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丧事由丧者亲属承办,离退休管理处和其原工作部门协助办理,办理丧事中产生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厅级干部、离休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丧事由丧者亲属承办,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办理丧事中产生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丧事无亲属或生前好友承办、且无遗嘱的,离退休管理处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由学院委托单位(部门)本着从简的原则代为承办,离退休管理处和其原工作部门协助办理;办理丧事产生的费用,在其丧葬费和抚恤费中扣除。
四、讣告的撰写: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县(处)级干部,正教授由党委组织部撰写;其他人员由离退休管理处撰写,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并征求其家属意见后,在其居住地及相关校区张贴。
五、根据国家丧事从简的规定,不成立治丧机构,不致悼词,不评价历史功绩,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六、离退休管理处以学院名义送花圈,慰问金200—400元,即: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400元,退休县处级干部300元,其他退休人员200元。
七、在宜宾市城区范围内办理丧事,学院可免费提供客车一部(若不能提供车辆补助车费200元)。在宜宾市城区以外办理丧事,学院补助车费200元。
八、离休干部、地厅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在省内外去世,退休县处级干部在省内去世,原则上可由院领导、组织部、院工会、原工作部门、离退休管理处的负责人或派人前往悼念慰问;其他人员在宜宾市城区范围内去世,院工会、原工作部门、离退休管理处的负责人或派人前往悼念慰问;在宜宾市城区以外去世,一般由离退休管理处和原工作部门代表学院前往悼念慰问。?
九、丧事中具体事项的处理
(一)讣告:厅级干部、离休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县处级干部逝世,由学院党办、院办发讣告,署学院名;其他人员逝世,由逝世者生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发讣告,署单位名。讣告上的生平,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撰写;家属、亲友可向负责撰写生平的单位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悼念形式:为表达对逝世人员的缅怀和哀悼,单位和个人可以送花圈、花篮等,但应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搞铺张浪费。提倡不收财物,不搞答谢宴请,严禁利用丧事收敛钱财。
(三)消息发布: 厅级干部、离休干部逝世,若条件允许,可以在《宜宾日报》、《宜宾晚报》、《宜宾电视台》发布简要消息,但需经学院党委审批。
(四)厅级干部逝世后,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在遗体上覆盖三号党旗,骨灰盒上覆盖五号党旗。党旗通用规格:三号党旗长192厘米、宽128厘米;五号党旗长96厘米、宽64厘米。
十一、遗体送别仪式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各类人员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小组、治丧办公室、治丧委员会),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世者生前意愿或亲属意愿,举行简短的遗体送别仪式。
(一)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送别仪式可由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二)县处级干部,送别仪式可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三)其他人员送别仪式由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遗体送别时不致悼词。送别仪式结束后,由亲属和亲朋好友护送遗体火化。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逝世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填写“死亡报告表”归入个人档案。
十二、各级各类人员逝世后,除个别确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者外,均实行火葬。其骨灰由逝世者亲属自行安放。
十三、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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